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
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442―1973《肉和肉制品―水分含量的测定》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(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)。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(香肠类制品除外)。 2 引用标准 GB 9695.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原理 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,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,然后在103±2℃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,测其质量的损失。 4 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,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。 4.1 砂: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.4mm(12目),而不能通过0.25mm(60目)的筛。 用自来水洗砂后,再用6 mol/L盐酸煮沸30min,并不断搅拌, 倾去酸液,再用6mol/L盐酸重复这一操作,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。用蒸馏水洗砂,至氯试验为阴性。于150~160℃将砂烘干, 贮存于密封瓶内备用。 4.2 95%乙醇(GB 679)。 5 仪器和设备 5.1 实验室常规设备 5.2 绞肉饥:孔径不超过4mm。 5.3 玻璃或金属称量瓶: 直径至少60mm,高约30mm。 5.4 细玻璃捧: 末端扁平, 略长于称量瓶直径。 6 试样 6.1 按GB 9695.19取样。 6.2 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,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,使其均质化,充分混匀。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,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,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。 7 分析步骤 将盛有砂(砂重为样品的3~4倍)和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±2℃的干燥箱中,瓶盖斜支于瓶边, 加热30min,取出盖好,置于干燥器中,冷却至室温,精确称至0.001g,并重复干燥至恒重。 精确称取试样5~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。 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~10mL,用玻璃棒混合后,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,瓶盖斜支于瓶边。为了避免颗粒进出,调节水浴温度在60~80℃之间,不断搅拌,蒸干乙醇。 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,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,精确称重,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,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.1%。 8 分析结果的计算 计算公式: m2-m3 X (%) = ━━━━━×100 m2-m1 式中:X――样品中的水分含量,%; m1――称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; m2――干燥前试样、称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; m3――干燥后试样、称量瓶,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。 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,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,精确到0.1%。 9 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.5%。 |